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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秩序,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质量,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夏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不得有下列各类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存在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签名专利代理师,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过约谈、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对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本年度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的,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六条 对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取消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自治区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资格。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视情节对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本年度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应当加大对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监控力度,严格筛查非正常专利申请信息,并将相关线索及时上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各市知识产权局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专项检查,采取定期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将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类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限制。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积分管理制度,将是否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列为积分扣减主要指标,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等场所公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