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领域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现就面向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第二批预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备案登记申请时间
2025年12月18日-2026年1月8日,在此期间各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可登录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资料,保护中心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保护中心预审业务正式运行后,将开展常态化备案申请登记审核上报工作,并按规定公开备案通过主体名单。
二、备案登记申请条件
(一)备案主体应满足的条件:
1.登记注册地及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且成立满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经营(业务)范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产业领域;
3.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研发实力;
4.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拥有至少一件有效发明专利(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5.两年内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骗取专利资助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应满足的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2.两年内未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两年内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备案登记流程
(一)备案主体在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内注册并申请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在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内注册并申请登记;
(二)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三)保护中心将定期公布备案主体通过及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名单;
(四)后期发现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保护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保护中心将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并进行告知。
四、备案登记材料
(一)备案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材料表格详见保护中心官网。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材料表格详见保护中心官网。
五、预备案登记申请方式
(一)网络填报。符合条件的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通过保护中心官方网址https://www.nxippc.cn登陆填报。
(二)材料寄送。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网络填报并通过审核后需要将所有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纸质版(一份)邮寄到保护中心(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收件人:马清洋;电话:0951-5672651)。
六、注意事项
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维权援助、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职责,为区内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护中心从未也不会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预备案登记相关工作,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公众可通过“宁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保护中心网址https://www.nxippc.cn获取保护中心新闻动态和相关资料。
七、联系方式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951-5672661
预审备案业务联系人: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马清洋 电话:0951-5672651
2.新材料产业:杨合聿 电话:0951-5672660
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