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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须知(试行)

专利申请 预审须知

发布时间:2025-11-13

 

第一条  专利申请预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前,经备案主体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宁夏保护中心”)对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条  提交专利预审的申请主体应为在宁夏保护中心备案的创新主体,且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产业领域

第三条  申请主体如需申请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  经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第五条  通过专利预审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需放弃《专利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在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权利,且答复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应在快速审查规定的时间内。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能享受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二条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