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宁夏分中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是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宁夏分中心(以下简称“宁夏分中心”)针对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前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自愿参与援助服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检验鉴定、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邀参加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宁夏分中心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与报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咨询与指导等工作,切实助力我区创新主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坚持“公益服务、需求导向、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宁夏分中心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鼓励我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八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职责:
(一)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业务指导
受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申请,协调专家资源,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支持,协助企业应对和化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收集报送海外知识产权信息
调查收集我区出口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展会纠纷、海关纠纷、“337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对纠纷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并面向社会发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经企业同意后发布。整理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及预警报告,并定向推送给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
(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
面向我区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需求,提供包括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政策、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海外专利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等在内的培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四)协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
构建并管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专家库,汇总和协调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专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参加专题培训、业务研讨、防控宣传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防控宣传工作。
(五)其他需要海外维权援助的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已结束,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
(二)其他不应予以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行为。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方式包括宁夏分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咨询指导,以及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专项项目形式提供援助服务。
第三章 海外维权援助的申请、审查、实施和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应提交书面申请,通过电话即时提供并解决的咨询事项除外。
对于重大、突发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事项,宁夏分中心可视情况主动开展维权援助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宁夏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相关规定,对海外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组织海外维权援助的实施。
第十三条 维权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本规范的;
(三)宁夏分中心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海外维权援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宁夏分中心应加强海外维权援助的管理,以咨询指导服务方式开展的海外维权援助,应书面记录服务的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海外维权援助申请人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3年内宁夏分中心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家开展维权援助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宁夏分中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